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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回归工程,促进天台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字体:大 中 小 时间:2012/5/19 18:19:00 阅读 4594 次

关于转发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回归工程,促进天台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各异地商会:

现将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回归工程,促进天台跨越发展
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把文件放在网站中,并组织会员认真学习。

                                                                                    天台县工商联

                                                                                       2012年5月18日

 

附:施亚东部长批示:请工商联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各异地商会

 

中共天台县委(通知 

天县委发〔201230

 


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回归工程 促进天台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2420日) 

 

为大力推进回归工程,推动“天台人经济”向“天台经济”转变,促进天台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新台商创业创新促进台州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扣跨越发展的主题和转型升级的主线,以“小县大城”为总载体,围绕实施“四大战略”,唱响“创业创新闯天下、同心合力兴家乡”主旋律,大力推进“回归工程”,鼓励和引导在外天台人回乡投资创业,推动“资金回归、项目回归、智力回归”,实现借势借力发展,促进天台科学跨越发展,为全面建成惠及全县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重点领域。鼓励在外天台人积极参与“小县大城”建设,回归发展总部经济,帮助家乡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旅游业、现代农业,支持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1、改造提升产业用布、橡塑制品、汽车用品、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传统特色产业;

2、引进发展生物医药、现代中药、风电、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3、投资建设城市综合体、现代市场、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相配套的商贸服务项目等设施;

4、参与旅游产业集聚区、旅游景区、特色旅游项目、高档宾馆等第三产业项目开发与建设;

5、支持医院、学校、图书馆、福利中心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垃圾处理工程、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6、推进农业“两区”建设以及生态循环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创意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市场流通连锁经营等现代农业发展,支持“美丽乡村”建设;

7、推进弘扬天台山特色文化的动漫、网游、影视作品制作及设施建设;

8、参与其他扶贫助学助医、老龄事业、慈善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

(三)总体目标。2016年,全县回归项目累计签约项目总投资超过300亿元,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亿元;2012年,全县签约项目总投资超过30亿元,确保实际到位资金6亿元。

二、强化政策支持

(四)完善总部经济激励政策。积极吸引县外总部企业。坚持“政府可承受、企业可接受、发展可持续”原则,最大限度地落实优惠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对在我县设立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总部公司,自投产(开业)之日起,五个年度内税收入库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注册资本超亿元的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进行“一企一策”激励。

(五)完善科技创新政策。鼓励回归商人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参与企业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载体和创新平台建设,参与实施国家及省市县各类重大科技专项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着力突破和转化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培育一批拥有核心专利、熟练运用专利制度、参与标准制订、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可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六)健全人才引进政策。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创新团队,对来我县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奖励政策详见县委、县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扶持的若干意见(试行)》(天县委发〔20122号)文件。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财政资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个人获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省政府认可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七)优化财政引导政策。外经贸扶持、科技项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加大对回归工程的支持,重点支持在我县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网络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回归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纳入省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新办的软件生产和软件服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九)用好土地保障政策。大力支持“回归工程”,对县政府确认的重大回归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对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企业兴办配套工业研发、产品研试和生产的产业研发中心,其用地以科研用地用途和招拍挂方式供应。

(十)优化投融资政策。鼓励和支持回归资金以BTBOT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学校、道路交通、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

鼓励回归资金参与参股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对村镇银行实施定向费用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小企业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支持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天台商人创业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在全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进行股份转让或定向融资。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回归工程项目信息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租赁融资、项目融资、并购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优先满足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特别是旅游业)等领域的资金需求。重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作用,利用其灵活机制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发展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回归企业境内外贸易和投资创新相关的产品与服务,进一步提升国际结算、外汇交易服务能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回归工程提供金融服务。

(十一)完善生态环保政策。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回归企业,重点是被列入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被评定或批准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目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有环保治理项目,且项目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该企业上缴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市以外,优先用于该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三、优化服务环境

(十二)改进项目投资服务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削减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为回归工程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搭建回归工程咨询信息平台,为海内外天台商人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新培训等系列指导服务。建立投资项目“三联两包”工作制度,即投资项目实行联审、联批、联办,加快审批速度;实行全程代理,手续包办,收费包干,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全程参与监督。

(十三)优化产业基地发展环境。依托园区(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引导天台商人回归集聚发展。各园区(功能区)管委会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规划建设回归工程区块,为回归商人提供一流服务,营造一流环境。加强交通、供电、供水、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研发、设计、物流、检测、信息、培训等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专业化配套协作,加强商贸、餐饮、居住、教育、医疗等生活配套,打造创新型现代产业集群。

(十四)强化品牌创建支持。鼓励企业申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企业商标和商号,创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支持和推动企业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资本运作等方式提升品牌运营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县委、县政府建立回归工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回归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指导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主动衔接,高效服务,积极推动回归项目引进来、落下去。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县领导联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制度,使每个回归项目都有一位联系领导,帮助投资项目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善待回归商人和企业,除安全生产、涉嫌刑事责任等外,实行检查事前报告制。修订完善回归工程政策体系,力求统筹使用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提高政策支持的绩效。成立专门招商小组,分区域负责相关地区招商工作,建立完善回归工程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对回归工程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在外天台商会建设,充分发挥在外天台商会的作用,增强其联络、协调、服务天台商人的功能,通过召开天台商人大会、联谊会等形式,增进海内外天台商人情谊。

(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全面宣传天台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和成就,大力宣传回归工程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宣传在外天台人的各项专题活动。对热心回归创业和支持家乡公益事业发展的人士,提高政治社会地位,拓宽参政议政渠道,发挥参政议政积极性,为天台建设发展出谋献策。对投资学校、医院、路桥等公益性事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关冠名权,授予社会荣誉;对回乡创业和支持家乡公益事业的有功之臣以及为我县回归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加强乡情联络,利用传统节日和重大经贸活动,开展以乡音、乡情、乡缘为主题的各类天台人情谊交流活动,增强在外天台人对家乡发展的归属感、认同感,为天台发展多做贡献。

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项目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此件发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中共天台县委办公室               2012年4月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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