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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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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招商选资奖励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招商选资奖励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招商选资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选资力度,突出鼓励招引“两大两高”项目,促进天台裂变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第一条 本政策中的招商选资项目指县外企业、经济实体或自然人在我县设立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投资项目,并且项目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对参与招商选资的引荐单位和个人及其招商选资项目主体进行奖励。
二、奖励方式
(一)农业项目。
第二条 对引荐一个设施类农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0.5万元。
第三条 在县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经县农业园区管委会审核,符合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集中连片流转土地150亩以上进行规模种植。
(2)设施农业一年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
(3)农业类加工、流通配送、农业休闲观光项目一年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
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的,经验收通过后,除可享受综合区内设施农业建设补助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入园项目所需农业用地的首年租金,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2)对设施农业一年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类加工、流通配送、农业休闲观光项目一年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按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工业项目。
第四条 对引荐一个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招商项目,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5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每个项目的奖金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对引荐县外上市公司(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并购县内工业企业,且一个完整年度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20万元、50万元。
第六条 凡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荐外商来我县投资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金中的外商投资部分)1%的比例折合人民币对引荐机构或个人予以奖励。若外商投资企业跨年度增加资本金,其增加部分视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对引荐机构或个人予以奖励。每个项目的奖金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对新取得用地的工业招商项目,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时开工的,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总建筑占地面积1/3的建筑基础的,在《天台县工业用地项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天政发〔2013〕29号)所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2万元/亩奖励。
第八条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招商项目,新取得用地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后、购买现有厂房项目在土地完成转户手续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开始五年内,其中一年亩均税收达到18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亩,项目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不予以奖励,该政策仅奖励一个年度。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在本县注册、纳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竣工投产运营起三年内逐年分期按对地方经济贡献额的100%,50%和10%给予补助,本项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为100万元。
第十条 购买现有工业厂房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招商项目,在签订购买合同后六个月内投产,投资强度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行业标准(不执行欠发达地区修正标准),给予5万元/亩奖励,如果投资强度达到标准的150%,再奖励5万元/亩(同地块类似项目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租赁厂房(租赁标准厂房、闲置厂房或可用工业用地)生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招商项目从签订租赁合同后六个月开始的五个完整年度内,每个完整年度均按其地方经济贡献进行奖励,标准为:年度生产性销售纳税申报额达到5000万元,且依法缴纳税收的奖励20万元;年度生产性销售纳税申报额达到1亿元,且依法缴纳税收的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度生产性销售纳税申报额每增加5000万元且依法缴纳税收的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国企、军工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等在我县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抱团投资、填补我县产业空白、对我县产业带动性大的招商选资项目,在享受本政策所有优惠措施的同时,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 “一项一策”措施。
第十三条 对招商选资的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天台县鼓励引进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天政办发〔2015〕9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对招商选资项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副总经理以上)、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子女就学,县里优先予以安排。
(三)服务业项目。
第十五条 对引荐一个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招商项目(不含住宅),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5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5万元。每个项目的奖金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国内外知名品牌来我县投资新建大型连锁超市、专卖店、购物中心等,投资额1亿元以上、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按评估确认价实行公开挂牌出让。按期竣工投运的,自营业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给予项目业主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全额补助,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国内外知名品牌来我县租赁场地新开办大型连锁超市、专卖店、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并且租赁的业务用房全部用于自主经营的,自营业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给予项目业主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全额补助,以及每年按年租金的10%给予补助,当年度税收补助、租金补助总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引进的外资、内资项目以及进入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服务业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费收取按县政府出台的项目综合规费收取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鼓励发展服务业领域中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在项目竣工营业后,按实际审价或决算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列入省、台州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按计划进度施工,竣工后,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奖励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立招商选资引荐奖励审批档案。引荐单位或个人持引荐奖励申请报告、申报登记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方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完税证明等复印件进行申报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报资料:引荐奖申请报告、申报登记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到资证明、银行进账单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建项目开工奖励审批档案。企业持开工奖励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现场进度照片、营业执照、投资方企业营业执照、省招商选资引进重大项目或省重大产业项目等省级以上年度项目计划、投资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进行申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新建项目投产奖审批档案。企业持投产奖励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营业执照、投资方企业营业执照、年度纳税证明(原件)等进行申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两创(招商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引资中介人、新建项目企业开工、投产的奖励申请后,根据上报材料对引进的项目及其中介人、企业进行初审,并由县财政部门核实该项目奖励情况,再报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县财政按审定结果及时兑现。
四、其它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奖的招商选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必须经过县两创(招商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县两创(招商选资)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县两创(招商选资)领导小组予以公示,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各相关部门按批准名单予以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资料骗取奖金的,由县两创(招商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中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价款、厂房、辅助用房、生产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要求持续经营10年以上,对未达到持续经营年限要求的企业或项目在转让时对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回。
第三十条 2017年1月1日之前的招商选资项目参照原有招商选资奖励政策执行,2017年1月1日之后的招商选资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认定时间以企业注册时间为准。新引进项目类型与本政策条款不能对应的,可参照相近类型实施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从高选择享受奖励。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涉及招商选资(包括内资和外资)的奖励政策,以本政策为准,今后本政策如与国家新政策不符以国家新政策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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